在汇算清缴中,增加境外所得抵免方法及层级政策有了一定的变化,下面财务外包为大家详细介绍:
1、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2、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热点答疑:“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国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回境内抵免时,可否视同已经缴纳税款抵扣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 七、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以上是财务外包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汇算清缴增加境外所得抵免方法及层级政策的变化内容,关注本站可以了解更多关于财务税务等方面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积极关注本站。
上一篇:汇算清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有哪些政策? | |
下一篇:创业公司选择代理记账的原因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