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汇算清缴新政策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扣除政策可以延续,下面财务外包为大家详细介绍: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热点答疑: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包括哪些?
答: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优惠: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政策: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是财务外包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汇算清缴的时候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延续的相关内容,希望小编的总结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