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记账企业的法律地位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政策依据
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注:凡委托我公司代账的企业均需签订上海市有关行业推荐的《代理记账专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1、我公司派专人收取(费用另计)客户记账资料,每次收取记账资料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
2、客户每年/季度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作账费用:(包括:报税、作账)。
2、结算方法:一季度一付,半年一付和按年支付。
3、每年1月另需支付200元账本材料费。
4、甲方需乙方代买发票,办理其他财税事项所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更多详情请咨询财务部 马老师:13512158532或QQ:2719993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