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迁移办理流程(工商版本)
登记条件
企业/公司由上级登记机关迁移至下级登记机关、因住所变更导致登记管辖变更,应按规定办理迁移手续,并在迁入新址前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办理程序
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出迁入申请 → 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后,领取《同意迁入通知书》 → 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领取《公司/企业迁移登记通知书》 → 备齐有关文件,到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迁移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到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入应提交的文件:
(1)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在原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l
(1)工商部门核发的《同意迁入通知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公司)迁移登记通知书》及其回执;
(2)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请参见相关类型企业/公司的
《登记指南》中相关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公司由上级登记机关迁移至下级登记机关、因住所变更导致登记管辖机关变更的,参照本规范。
收费标准
企业迁移,按变更登记收费。变更登记费每次100元;企业迁移同时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注册资本(金)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注册资本(金)一千万元以内的,按增加注册资本(金)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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