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白纸”打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财务报销的有效凭证?
回答:因业务需要,可以自行打印,作为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解析】
政策引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本文件,其相关用途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相同。
问题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回答: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析】
政策引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第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题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哪里可以查验真伪及开票信息?
回答:取得了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或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上海市企业开具的发票可以在上海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tax.sh.gov.cn//pub/bsfw/xxcx/)直接查验。
【解析】
政策引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87号)规定文件。
问题四:我公司购买服务后要求对方单位开具发票,但对方单位已开始使用电子发票,仅提供了一个网络地址,让我们自行下载打印,可以吗?
回答:自行下载打印的发票可以作为记账凭证。
【解析】
政策引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本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相同。
问题五: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了怎么办?
回答:按规定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解析】
政策引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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